Article 24

Amended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受理的,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