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领衔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促有关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领衔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实施,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对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后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重点办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领衔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遴选,报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由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协助重点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