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承办单位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不满意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由领衔代表单独提出,或者与领衔代表共同提出。

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由交办单位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