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答复之前,应当主动就答复内容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沟通,并在征得认可后进行书面答复,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答复,应当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承办人、办理进展情况、答复意见等信息录入代表履职网络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