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代表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研究和审核,提出交办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者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等方式交办。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具体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交办工作具体安排抄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