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国资、民政、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