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使用人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使用人迁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

未解除危险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借、装修,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和周转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