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