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0年10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淇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淇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淇河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淇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淇河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及时处理反馈。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淇河综合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淇河规划控制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Chapter 3管理与规范
(一)义务植树造林;
(二)捡拾垃圾,净化环境;
(三)保护古迹,爱护文物;
(四)爱护护栏、标牌等公共设施;
(五)捐赠、捐助资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淇河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为。
(一)在禁渔期内垂钓;
(二)折损花草,采摘槐花、柳絮、榆钱等花果;
(三)在非指定区域野炊烧烤、游泳;
(四)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五)在淇河水域内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六)其他不利于保护淇河的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二)除经批准的淇河缠丝鸭蛋养殖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挖鱼塘;
(三)采石、采砂;
(四)损坏水利、水文监测等基础设施;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垦荒、放牧;
(八)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
(二)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挖窖、葬坟;
(四)建设房屋以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河务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淇河步道上通行。
(一)设置排污口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生活污水;
(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
(三)网鱼、电鱼、毒鱼、炸鱼;
(四)擅自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五)放流鳄龟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六)其他影响水体的行为。
Chapter 4保护与防治
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桥、古道、古墓葬、古水利工程、古村落及地质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