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实行河长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