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实行河道名录制度。

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管河道和其他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