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