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申请办理登记证(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小经营店以及食品小摊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免于现场核查,发放登记证(卡),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申请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决定,并收回登记证(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食品小摊点登记卡的发放信息、变更信息告知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