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机构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