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食品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