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明知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承担连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