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应当依法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应当对其负责。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