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食品小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销售设施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三)制作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雨、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七)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