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登记证(卡);

(二)检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其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登记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得准许食品小摊点入网。

场地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承租人有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食品小作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