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
(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卡载明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