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辐射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