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或者对举报人、投诉人身份信息没有保密的;
(四)未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