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