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停车泊位数,处每个泊位每日一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