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临时占地设置以及依法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或者组织、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