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检举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