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检,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对其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水污染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