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