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12369”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投诉受理快速处置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