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砂浆混凝土搅拌、非煤矿山生产环节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能源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治理等活动和已收储土地等地块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公共绿化项目施工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内道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桥梁、水运等工程建设与拆除,公路养护保洁和绿化作业,职责范围内道路上物料运输以及港口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与拆除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