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河道整治、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和运输、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因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