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粉尘颗粒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