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