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类别、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标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标示分类标志,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现象。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干净整洁。

(五)建立收运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