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