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