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拒绝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检验信息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