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环保检验。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