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施工单位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效能的;

(三)需要停水、停电、封路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报批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