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