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