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