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实行人工监测的,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