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单位应当保障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