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符合中医药规律的科研评价标准和创新发展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奖励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医药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