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