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记录许可、检验检测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纳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重点监控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一)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文件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八)不配合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或者约谈后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九)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十)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