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分期施工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核实,分期核实不得超过三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