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用地单位或者土地储备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