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一)仅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